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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05 远程信息法作业(1)一、名词解释
1、信息法 2、信息权利 3、信息义务 4、信息参与权 5、公民信息自由权 6、政府信息 7、政府信息化 8、政府信息公开 二、简答题
1、人类信息矛盾的表现 2、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原则 3、证券信息公开的意义 4、政府信息的特点 5、信息法的作用 6、信息法的特征 7、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必要性 三、案例分析
1、2004年8月,网民单志东在上海热线论坛网站上发布了"维他奶"使用霉变豆粉生产豆奶的文章。事后,上海热线以"内容虚假不实"、"破坏论坛秩序"为由,先后将单志东的数十个账号封禁。为此,单志东以上海热线侵犯了他的言论自由和名誉权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上海热线承认自己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以书面形式道歉。2005年2月22日,4月6日,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先后开庭审理了此案。4月18日,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做出了民事裁定。认为原告以"违宪"侵犯其言论自由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因此驳回原告单志东的起诉。2005年6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单志东的上诉。2005年6.10单志东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裁,维持原裁定。试问:法院做如此判决的理由是什么?侵犯言论自由违反了什么法律? 2、2004年6月上海市民董铭因申请查阅岳阳路一处房屋原始产权资料被拒而状告区房地局政府信息不公开一案,受到各方关注。这也是自5月1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实施以来,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正式立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但董铭的诉讼请求最终被徐汇区法院驳回。2005年6月,董铭因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至上海一中院。在庭审中,徐汇区房地局不再坚持一审中董铭不是产权人所以不能查阅的说法,而声称董铭要求查询的有关其父名下房产的资料根本不存在,因此房地局不存在信息不公开之嫌。而在此前的一审中,徐汇区房地局表示,根据他们的调查,有关岳阳路200弄14号房产最早的记录始于民国37年11月5日,也就是1948年11月5日。根据当时的登记,此处房产属于法商中国建业地产公司,直至1955年,该处资产被国家接管。据此,徐汇区房地局认为,由于董铭申请查询的信息属于他人名下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免于查询的范畴,他们也已口头告知董铭,因此他们拒绝董铭查询合理合法。试问:房地局的改口说明了什么?房地局要不要对资料不存在的说法负责? 3、河南郑州市民任俊杰发现郑州市许多咪表停车场都规划在人行道和慢车道上,相当一部分还占压了盲道。当任俊杰以一个普通市民身份去查询政府部门发给“咪表公司”的规划许可证文号及材料时,却遭到了郑州市规划局和郑州市城建档案馆的拒绝。为此,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和郑州市城建档案馆告到了法院。2006年3月2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认为原告请求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法裁定驳回原告任俊杰的起诉。试问: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4、2003年3月4日一位读者到大连市图书馆看报,因为没办阅览证,需要到收银台上去买一张临时阅览票。由于预先不知道这规矩他未带够一元的钱,凑了包括硬分币在内的1元钱递给收款人时又被拒收。公共图书馆的房屋是人民政府建造的,买图书订报刊的钱是人民政府拨的,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工资是纳税人给的,可市民作为纳税人到人民政府办的公共图书馆看报借书还要交钱买票、办证呢。现在全国都在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而传播先进文化是需要窗口的。毫无疑问公共图书馆是接待人民群众最多、影响最深远的传播先进文化的基本设施。如果一个地方公共图书馆要靠向读者收钱才维持,这块地方是做不好传播先进文化的工作的。试问:大连市图书馆的做法是否违反图书馆立法的原则?为什么? 5、2004年8月10日,四川警方抓获了两名网民,罪名是登录色情网站,查阅、浏览色情、淫秽图片并在该网站上留言。据悉警方为了抓获这两名网民进行了深入的部署,出动了多名干警,取得了电信等有关部门的配合,排查了300多条线索,最后终于抓住了这两名在家上网的网民——韩某和钟某。警方对这两名违法嫌疑人进行了传唤,两人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供认不讳,并深深悔过,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此案被媒体报道后即引起了各界,尤其是来自网民的强烈反响,一些网民感到深深的困惑。试问:两名网民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6、本案被告263首都在线(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有限公司所属),是一家综合性网站,它为普通网民设立了可免费上载的个性化信息“个人主页空间”。1998年9月,《大学生》杂志社编辑出版了《大学生》杂志特刊《考研胜经》,其中汇编了179篇文章。1999年8月,李翔未经《大学生》杂志社的许可,亦未指明所载内容的出处和向相关作者支付报酬,即将《考研胜经》中的137篇文章上载于263首都在线开设的个人主页“复习指导”栏目内。2000年2月,《大学生》杂志社以首都在线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担侵犯著作权、名誉权的责任。被告首都在线一时难以确认个入主页归属,并认为,要求网民带着身份证一一去网络公司申请注册是不可行的,网站已经声明要求用户在注册时必须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否则须承担所导致的任何民事和刑事责任”,并对要求开设主页者填写身份证号码等必要的个人资料,已经履行业内手续。同时,互联网隐私权、言论自由的特殊性也给网站管理带来很大困难。263个人主页现有10多万用户,每天更新的数据量有数百兆甚至上千兆,要求首都在线一一审查是不现实的。而原告认为,首都在线没有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的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既然不能确认网站与个人主页申请者到底是谁或谁将《考研胜经》的内容上传(后来查到为南开大学硕士研究生李翔),故可推定双方共同所为,共同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试问: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7、原告张静以“红颜静”为网名,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登记上网,并主持和管理一讨论版块。被告俞凌风以“华容道”为网名,在同一网站登记上网。“红颜静”、“华容道”在西祠胡同网站登记的都是真实网友级别。2000年11月19日,西祠胡同网站中的“紫金山下”讨论版块和“一根红线”讨论版块组织网友聚会。通过聚会,网友间互相认识,并且互相知道了他人上网使用的网名。2001年3月4日,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的相关讨论版上,有网名“大跃进”发表的《记昨日输红了眼睛的红颜静》一文,文中在描述“红颜静”赢牌和输牌时,使用了“捶胸顿足如丧考妣耍赖骂娘狗急跳墙”等侮辱性言词。3月7日,“大跃进”发表《我就是华容道,我和红颜静有一腿》一文。4月 30日,“大跃进”又发表《刺刀插向[小猪寂寞]的软肋》一文,文中有“本文所指的软助就是一个千夫所指,水性杨花的网络三陪女;网络亚色情场所的代言人;中国网友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畸形产物红颜静”等言词。5月8日至5月9日,“大跃进”在网上跟帖中,又重复了上述侮辱言词。5月29日,“大跃进”在《我反对恶意炒作“交叉线性骚扰”事件!》帖中,使用了“这让我想起红颜静这个假处女……”等言词。5月29日,“大跃进” 在《红颜静!你丫敢动老子一个指头,一切后果自负!》一文中称,“你一不能出台挣钱,二不能为兄弟上阵出头,你要是投胎一男的,顶多是当一小白脸”。上述帖子的点击人气数均达数十次至上百次。另查明,2001年3月4日,原告张静针对以“大跃进”网名发表的文章,也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的“接触无限”讨论版块上,以“红颜静”的网名发表了《大跃进=华容道》一文。该文章还在西祠胡同网站的其他讨论版块发表过,文中有攻击“大跃进”的言词。试问: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8、2003年国庆节前,为落实艾滋病免费药物事宜,武汉市卫生防疫人员发现一名艾滋病病人悄悄结了婚,新婚妻子竟不知情。据该市疾控中心有关人士介绍,根据艾滋病的保密原则,除非他本人主动告诉妻子,卫生防疫人员不得将此告诉他的妻子。而由于夫妻生活的特殊性,感染艾滋病毒的一方很容易经病毒传染给配偶,感染者的隐私可能直接影响到配偶的健康。试问:配偶的信息知情权在此特殊情况下是否应当优先于艾滋病病人的隐私权?配偶知情后,未经许可,可否将对方患艾滋病告知他人?艾滋病病人未告知配偶,配偶因此而感染艾滋病,艾滋病病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9、一直以来都因为版权问题而饱受困扰的百度在法律诉讼中遭挫。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百度侵犯音乐著作权一案一审判决,被告百度公司败诉,被判赔偿6.8万元。而百度表示不服要上诉。原告步升公司表示,百度并不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存储MP3,但是通过该公司的搜索服务,用户可以很轻易的在互联网上找到音乐内容,其中大部分为盗版音乐。这为用户下载盗版歌曲打开了方便之门。其中,百度在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及胡彦斌、花儿乐队等演唱的歌曲的MP3下载服务,共计46首。这些曲目的录音制作权均归步升公司所有,从未许可百度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百度事实上在以自身经济利益为出发点满足用户下载的需求,并没有考虑到对版权拥有者的侵权。百度的行为给步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步升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赔偿经济损失46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而在此案中,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百度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34首侵权歌曲的访问链接;同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8万元按每首歌2000元计算。除步升公司之外,索尼BMG、华纳唱片、百代唱片以及环球唱片也于近日在中国提起诉讼,指控百度侵犯了它们数百首歌曲的版权。其中,华纳唱片、百代唱片以及环球唱片均于2005年7月提起诉讼,而索尼BMG则于9月8日刚刚提起诉讼。百度副总裁表示不服这样的判决,并将立即上诉。百度称,其只是根据用户的需求向他们提供一个搜索结果。百度不愿意也不应该为那些不属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互联网上存在大量不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服务,就算没有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服务,也并不会影响到用户通过其他方式去找到这些内容服务,并在事实上构成侵权。因此,百度被要求为这些不属于自己的盗版行为负责是不公平的。试问: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TrackbacksThe trackback URL for this entry is: http://dlgengjun.spaces.live.com/blog/cns!61E041B03C7021E9!148.trak Weblogs that reference this e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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